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陈晓伟律师已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他经手的案件类型多样,涵盖了经济犯罪、寻衅滋事等多个领域。
在一起非法集资案件中,2012年2月至2021年间,管某某、付X等人伙同刘某某、宗XX等人,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公开宣传投资P2P、金交所、保理业务等理财项目,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00余亿元。其中,2300余名报案集资参与人共投资13亿余元,返款2亿余元,损失10亿余元。杨XX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等职务,其负责的某事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亿余元,于2021年3月31日被查获归案,审理期间其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500万元。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杨XX,了解案件事实。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完整掌握案情。开庭审理前,与杨XX沟通后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杨XX首次到案即如实供述,在未被羁押期间配合到案,被执行逮捕时经通知到案,应认定为自首;杨XX协助抓捕同案犯甘XX,构成立功;杨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但法院最终认为杨XX不构成自首和立功,不过鉴于其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X、行XX等人以某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多种方式对外虚假宣传具有专业操盘手,可提供外汇交易技术服务,以委托外汇交易的方式在多个平台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折合人民币257XXXX5476.53元,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11.55亿余元。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行XX,重点了解其是否有实际经营业务,因为这关系到罪名的认定。检察院阶段阅卷后,综合全案证据提出辩护意见:行XX受雇于某鑫公司和王X,系从犯,即使认定主犯,也应按其所参与犯罪承担责任;行XX具有坦白、愿意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从轻、减轻处罚。然而,法院认为行XX等人构成集资诈骗罪,行XX作为公司CEO,应对全部数额承担刑事责任,虽有坦白情节,但因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严重,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还有一起发生在2023年7月3日晚上的案件,张X酒后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门口持钥匙划伤多辆车,损失价值九千余元。张X已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陈晓伟律师接到委托后,及时会见张X,在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之前,让张X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与检察官充分沟通,使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律师阅卷并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指出张X系醉酒后无意识行为,主观恶性极低;虽有毁损财物行为,但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财产损失已全部挽回,危害后果消失。最终,检察院对张X做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价值
在这些案件中,陈晓伟律师展现出了多方面的独特作用。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及时会见当事人和阅卷,全面掌握案件证据,为提出合理辩护意见奠定基础。在时机把握上,在不同阶段采取相应的策略,如在批准逮捕前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为当事人争取有利条件。在法律适用上,准确分析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提出恰当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或不起诉的结果。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集资类案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是否坦白、退赔等情节进行量刑。对于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对于寻衅滋事案件,法院会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积极赔偿获得谅解等因素。
结尾
普通人在面临刑事指控时,往往不知所措。陈晓伟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证据链构建、关键时机把握、法律适用突破等方面表现出色,为当事人在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中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为解决刑事法律困惑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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