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南宁,原告A公司与被告A公司因服务合同产生纠纷。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认被告A公司欠付原告A公司服务费数十万元。然而,被告A公司并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A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告A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告A公司的债权陷入无法兑现的困境。在此情况下,原告A公司委托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的吴震律师代理执行追加程序。
吴震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拥有硕士学位。自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1201810048231。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在民商事诉讼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作为律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以及南宁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他在处理各类案件时都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严谨的态度。
接手案件后,吴震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全面调取被告A公司的工商档案,仔细核查其股权结构。经过深入调查,他发现被告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为被告B公司与自然人A,二股东均未实缴出资,且认缴期限尚未届满。其中,被告B公司为被告A公司控股股东,自然人A为被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小股东,同时被告A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条件。
基于这些发现,吴震律师熟练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严格把握出资加速到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举证责任倒置等关键点,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被告B公司、自然人A为被执行人,在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对自然人B也提出了追加申请。为了使申请更具说服力,吴震律师调取了完整的工商内档、股权结构、出资信息以及执行终本裁定,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各被申请人均未到庭答辩、未提交证据。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认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情形。被告B公司、自然人A作为被告A公司的股东,未实缴出资,依法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支持追加该二主体为被执行人;而自然人B系被告B公司的股东,并非被执行人被告A公司的直接股东,执行程序中无权直接追加股东的股东,该项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裁定追加被告B公司为被执行人,在8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追加自然人A为被执行人,在2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对自然人B的追加申请。
本案中,吴震律师精准抓住公司无财产、股东未实缴核心突破口,将案件从终本无望转为可执行、可回款,彻底扭转了不利局面。他全流程代理执行维权,从诉讼、调解、执行,到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提供了一体化法律服务,真正帮助当事人拿到钱,是企业解决执行难的专业可靠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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