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宁波市,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发生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20XX年X月XX日,XX公司将168件PS板材颗粒交由XX公司运输,货物价值57120元,收货人为河南XX公司。XX公司支付运输费1600元后,于20XX年X月X日反映案涉货物未送达。双方多次沟通,XX公司却无法提供货交收货人的相关单据。XX公司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赔偿货物遗失损失及利息。
朱佳嫣律师受XX公司委托代理此案。在办案过程中,朱佳嫣律师展现出专业优势。她依据法律规定,强调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XX公司应按约定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交付收货人。针对XX公司认为货物已交收货人,理由是XX公司已支付运输费且送货单有“王X”签字的观点,朱佳嫣律师指出,托运人支付运输费不能证明承运人完成运输义务,送货单上“王X”的签名系XX公司工作人员或其雇佣司机所签,无法证明货交收货人。同时,朱佳嫣律师配合一审法院向C公司调查,查阅C公司20XX年X月至X月的入库单、电脑入库信息等,均未查到该案所涉货物的入库信息,为案件提供了有力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XX公司既无法举证证明货交收货人,亦无法说明货物下落,应视为货物丢失,判决XX公司照价赔偿XX公司货物损失及利息。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朱佳嫣律师继续为XX公司据理力争。她指出XX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义务,其主张已将争议货物交付C公司,却未提供相应单据和其他证据证明。最终,二审法院驳回XX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中,XX公司原本面临货物丢失却可能无法获得赔偿的困境。通过朱佳嫣律师的专业代理,XX公司成功全额追回货物损失57120元及相应利息。对比常规情况,若没有专业律师的介入,XX公司可能难以如此顺利地获得赔偿。这体现了朱佳嫣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也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