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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新区财产分割律师-余泉律师
    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 襄城区檀溪路“的卢大厦”4楼
    5.0

    来自15人评价

    帮助人数:214
    131-9716-5805
    更多> #律师简介:余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工学双硕士学位,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在办案过程中,凭借扎实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细致的工作态度,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细节和要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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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新区财产分割律师-彭小伟律师
    湖北隆中律事务所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区振兴大道
    5.0
    帮助人数:107
    188-7108-0222
    更多> #律师简介:湖北宜城人,2006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院,彭小伟律师具有法学教育背景和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有人大机关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专业特长:刑事辩护、婚姻继承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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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新区财产分割律师-李明军律师
    湖北明讼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路御龙居1号楼701室
    5.0

    来自47人评价

    帮助人数:1464
    159-9719-5876
    更多> #律师简介:李明军律师,毕业湖北大学,本科学历,专职律师,政协委员,执业于湖北明讼律师事务所,襄阳市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襄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擅长交通事故、劳务损害、工伤事故、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诉讼业务和法律顾问、调解谈判、文书写作等非诉讼业务。???典型案例有:武汉某机械设备公司与枣阳某泡塑公司、广州某换热设备公司与武汉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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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新区财产分割律师-李星星律师
    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襄阳市长虹北路万达写字楼九楼
    5.0

    来自21人评价

    帮助人数:468
    #律师标签: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
    153-0867-8530
    更多> #律师简介:李星星律师,法学学士,拥有多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及工伤案件的处理经验,擅长从专业角度分析赔偿标准,确定赔偿范围,精通处理程序和伤残鉴定标准。在进入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纠纷、工伤纠纷等诉讼及非诉业务,凭着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及认真态度服务于当事人。致力于从女性律师的细腻视角处理纠纷的解决,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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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新区财产分割律师-刘婷婷律师
    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98号国际商都西楼六层
    5.0
    帮助人数:1502
    159-7101-0037
    更多> #律师简介:刘婷婷律师,执业于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2017年执业以来,较多地办理了常见类型的民商事、婚姻案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较强的业务能力。执业期间,均能较好地完成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同时,也积极参加公益普法宣讲活动,用自己所学向人民群众传递守法观念、普及法律知识,履行律师的社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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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新区财产分割律师-李梦月律师
    湖北楚诚律师事务所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西路57号
    5.0

    来自38人评价

    帮助人数:798
    #律师标签: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55-7111-1812
    更多> #律师简介:李梦月律师,法学专业学士学位,2015年进入湖北楚诚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和各类民商事案件。执业理念: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标,提供最诚信、专业、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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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情况下,财产分割应根据离婚途径区分。登记离婚需双方充分沟通协商,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诉讼离婚则由法官依法裁决。出轨行为不等同于全数归属无辜方财产,法院会保护无过错方权益。若离婚协议中无过错方获得全部财产,则按协议执行。 #婚姻家庭 1034次阅读
  • 婚前私人储蓄通常不被视为夫妻共有资产,但双方可通过协议改变此状态。依法律,婚前财富属个人财产,不因婚姻自动转为共同财产。夫妻可书面协议婚前财富归属,若同意转为共有,则该储蓄成为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 939次阅读
  • 离婚时,夫妻共有房产通常按照公平原则平分。若房产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则该部分产权归该方所有。如果双方已达成明确的房产分割协议,应按协议执行。这些规定确保了离婚过程中房产分割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了双方的权益。因此,在离婚时,双方应了解这些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协商,确保房产分割的顺利进行。 #婚姻家庭 930次阅读
  • 婚后购置的房产加上对方姓名即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房产作为不动产物权,其所有权归属依据登记记录。无论婚前还是婚后购买,只要房产证上有夫妻双方姓名,即认定为共有财产。若将个人财产添加到房产证并注明配偶姓名,即构成生效的赠与行为。 #婚姻家庭 1306次阅读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无论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单方还是双方名字,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平分房产价值。但若有一方愿意独自承担处置权,这也是合法的。因此,在分割房产时,夫妻双方应充分沟通,根据双方意愿和实际情况,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分割房产,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婚姻家庭 929次阅读
  • 若房屋归离婚协议一方所有且房贷记录也在其名下,则无需变更手续。房屋出售需先清偿贷款。人民法院裁定为某方所有的房屋,未清偿贷款视为该方个人债务,需补偿配偶在婚姻期间支付的相关贷款。 #婚姻家庭 1087次阅读
  • 关于因婚约产生的财务争端,当一方要求返还婚约财产及婚前赠与物品时,法院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支持:未完成婚姻登记、已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因彩礼导致赠与人生活困难。但后两种情况需以离婚为前提。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实际情况,公正裁决返还比例。 #婚姻家庭 1089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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