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朱鹏霄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朱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施救费票据、路产赔偿发票及评估报告,形成完整证据链,有效反驳了保险公司关于“扩大损失”和“重复索赔”的抗辩。其次,在庭审策略上,针对保险公司对鉴定报告提出的配件剔除异议,朱律师充分利用评估机构的答复意见,从新车配件供应特性及受力分析等专业角度,论证定损的合理性,成功说服法院全额采纳鉴定金额。最后,朱律师精准界定路产损失与树木损失的性质差异,化解了重复索赔的危机,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庭审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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