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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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内,皆被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判刑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的相关条款。通常而言,若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处罚;而当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特指违背国家金融监管法规,向社会大众大量融资的违法行为。倘若此类集资行为未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抑或在获批额度以外进行,乃至使用了法律、行政规章明令禁止的手段,并且涉及金额规模庞大、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深远,便极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集资的司法实践区分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上存在显著差别。非法集资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企图永久性地非法占有社会公众的资金,这种行为带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然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则仅仅是暂时占用投资者的资金,他们承诺并有意图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非法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责任与处理措施违规吸取群众资金的刑事责任处理如下:若个人或机构在进行不合法验资过程中,出现了扰乱货币市场平稳运行的状况,这将触发非法吸取公众资金这一罪名的实施,并且将会受到最低十年的有期徒刑施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债转股的本质区别通常而言,所谓的“债转股”即通过特定法律程序,将银行针对国有企业的债务转为相应的股权的操作方式,更具体地讲,这相当于将债务资本转变成为权益性资本的一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