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
金清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 金清律师进入律师行业以来,深耕于民商事诉讼领域,在债权债务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纠纷、公司诉讼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能够快速抓住案件关键,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解决方案。 由于金清律师专业的法律服务、扎实的法律功底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收获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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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于法律中已明确规定,父母遗留下来的财产通常归属于夫妇双方作为共同财产。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婚姻关系持续延续过程中所获得的各类财产,均将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富。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工资收入、奖金奖励、劳务报酬等劳动所得;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经济收益;因知识产权带来的经济收益;以及继承自父母或受到他人赠与而得到的财产。

在某些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可能会划归一方,例如人身损害赔偿金、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以及遗嘱或赠与中明确指定的财产。而日常用品通常被视为个人财产。这些规定都是依法制定的,并且有明确的界定标准。

夫妻共有财产主要包括婚姻期间的薪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收入,以及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此外,继承和赠与所得财产,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只归一方所有,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个人财产投资收益、住房补贴、公积金、基本养老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等,也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期间财产原则上属夫妻共同所有,但可通过书面协议划分。婚前财产、人身伤害赔偿、遗嘱或赠与明确给一方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等为个人财产。工资、奖金、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赠予财产(除指定)、个人投资收益、住房补贴公积金、退休金等婚后所得通常共享。协议约定需书面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婚姻期间,以下两种情况购置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婚后由一方家长全额出资购房,且明确表示仅赠予其子女,属于个人财产;2)使用个人婚前财产购房,房屋所有权和贷款责任均由个人承担,同样视为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