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玩忽职守类的行为包括,当事人擅离职守,在工作岗位上,但是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没有认真的履行工作职责,在我国,公职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比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声誉受损等。

企业负责人是不包含在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当中的,因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指的是特殊的主体,只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才能够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玩忽职守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的管理活动。

关于玩忽职守罪的主体的认定标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注意的是,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是有其法定的客观的标准的,如果是要认定行为人犯罪的,此时是要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客观所实施的行为以及侵犯的客体等方面综合确定的。

村主任玩忽职守已经是构成了犯罪的行为了。玩忽职守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很有可能对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威胁和损害,因此我国对于这种行为是给予严厉打击的。

玩忽职守罪一般是不存在主犯,从犯,但是由多人玩忽职守导致出现错误,那么由主要决策承担主要犯罪行为,而其他相关人士则按照实际犯罪行为最终来进行确定是否存在玩忽职守行为,或者其行为严重程度来最终进行相应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