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
金清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 金清律师进入律师行业以来,深耕于民商事诉讼领域,在债权债务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纠纷、公司诉讼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能够快速抓住案件关键,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解决方案。 由于金清律师专业的法律服务、扎实的法律功底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收获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立即咨询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项,婚后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偿还责任的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了首付款并与女方共同偿还贷款,若此房屋产权已登记于夫妻二人名下,那么该套房产即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反之,若仅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那么该套房产便归属于登记人所有,但其婚后与另一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仍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在此情况下,获得房产的一方理应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针对购房事宜,可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状况:首先,若婚后由某位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并将其产权登记于己方子女名下。在此情形之下,仅能视作父母对自身子女的无偿赠予,相应房产理所当然地被归类为出资方子女的私人财物,而非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其次,假设婚后某位父母出资购置房屋且将其产权登记于另一方子女名下。鉴于实际情况的考量,此类情况具有赠与夫妻双方的明确意向。

根据中国婚姻体系的相关规定,离婚满一年且名下无抵押贷款住房的一方,若要购买房屋,可以被视为首次购房者。然而,城市间的首购标准存在差异,主要可分为三类:认房不认贷、认贷不认房和认房又认贷。其中,“认房不认贷”主要看名下房产数量,而不考虑贷款记录;“认贷不认房”则只关注贷款记录,而不考虑房产情况;至于“认房又认贷”,则需要同时满足名下无房产且无贷款记录这两个条件,才被视为首次购房者。

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房并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无明确协议,婚变时不动产归属登记方,贷款视为其个人债务。增值和共同还款部分需补偿另一方。若婚后加名视为赠予,无明确比例协议则房产平分。婚前限购政策促使部分人以个人名义购房,但共同出资需证据支持。贷款来源如非夫妻收入,且有明确约定,可排除共同还款论。

购房时,若男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且房屋登记为共同所有,则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该房产仍属于个人财产。但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因此,在购房过程中,明确产权归属和还贷情况至关重要,以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