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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要如何确定

时间:2026.04.27 标签: 公司经营 经营管理 阅读:1422人
律师解析:
(一)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
(二)清算义务人应按照主管或投资关系确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法人为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法人型联营企业为其联营各方,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为合资各方,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控股股东。
(三)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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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爽律师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董 爽,合伙人律师,女,执业证号 14301201811036818, 现执业于执业于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硕士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合同法和公司法方向。董爽律师具备商事审判经验,先后撰写过《司法实践中的夫妻债务疑难问题认定》、 《股权结构与控制权的法律策略》、《股权转让纠纷实务分析》等多篇法律实务文章,对合同法、公司法诉讼经验丰富,具备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擅长为委托人提供诉讼、谈判和公司制度搭建等有机结合的整体性法律解决方案。 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愿以专业的精神,专注的服务,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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