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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撤销事由是哪些

时间:2025.05.22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阅读:1377人
律师解析:
合同当事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5种: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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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勇律师

广东博也律师事务所

广东博也律师事务所 主任 深圳市福建省商会 副会长 汕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律师执业年限19年 擅长: 一、疑难诉讼.仲裁案件解决方案策划(疑难案.处方办); 二、商业模式.股权架构.企业发展激励.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事务; 三、知识产权.数据合规与数字化建设,立体法律风险“包括民事风险.行政处罚风险.刑事风险”防控。 参与制定《深圳市律协.数据交易合规评估指引》;首届江西省法学会.数据法学研究会.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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