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英科律师事务所
王祥美律师,同济大学法律硕士,拥有工科和法律专业的复合教育背景,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王律师熟悉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法律环境和商业环境,对知识产权理论、实务均有深入的研究和实操,具有丰富的处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王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知识产权,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实务和理论研究,对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的诸多热点问题、疑难纠纷有着独到的见解。既擅长处理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技术合同及不正当竞争等诉讼纠纷;还擅长在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和管理,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FTO及侵权分析,参与企业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谈判及交易等非诉项目。 王律师不仅在知识产权方面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为知识产权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制定具有精准和有效的操作方案,还在公司治理、合同审查、股权设计等方面也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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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与商品房的区别1、产权方面的差异之处:许多安居房并非全面拥有产权,这意味着尽管拥有完整的房屋所有权权利,但并不一定具备完全的土地使用权。诸多的安居房所用地块的性质多为划拨土地,也即是大众常说的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相比之下,商品房则是全面拥有产权,表示已经缴纳了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因此,在未来的二次交易中,极有可能需要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作为补偿。

动迁安置房和商品房在土地来源、产权、质量、交易限制和法律约束等方面都不一样。安置房通常通过划拨或低价获得土地,产权可能受限;而商品房则是通过公开拍卖获得土地,产权更全面。安置房的施工质量可能不太好,还有限售期,交易也受到严格的法律政策限制,和商品房的销售条件有很大区别。

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也就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回迁安置房与商品房的产权差异显著。安置房常不具备完全产权,即拥有房屋所有权但不一定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性质多为划拨用地,未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商品房则具有完全产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为出让用地,已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未来安置房交易时可能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但目前尚无具体要求。若政府出台新政,补缴可能成为必然。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土地属性不同,前者为划拨土地,用于补偿被征收的居民,后者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获得地块使用权。产权上,安置房只有房屋所有权,可能需要额外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商品房则拥有完整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建筑质量上,商品房要求更高,安置房可能因成本控制而存在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