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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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应仅就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1、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2、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若销售不动产,起征点为10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6000元。

从事蔬菜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可享受蔬菜销售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但若同时经营其他应税货物,则需分别核算蔬菜与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能分别核算的,将无法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优惠。因此,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核算规定,以确保享受免税政策的同时,也符合税收法规的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是没有起征点的,应当以全部的生产经营所得为基数来缴纳税务,独资企业营业额每月不超过3万元是免除的,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根据实际经营所得的金额大小来收取不同标准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

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是不存在起征点的,应当以全部的生产经营所得为基数来交纳个税,具体情况下增值税每月不超过3万元是免的,当事人应当到税务部门来进行咨询了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