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子女在享有
继承权方面男女平等,不受年龄大小、
结婚与否等限制;
2、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继父母形成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为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
3、子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父母不得以
遗嘱方式取消其应
继承的遗产份额;
4、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但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则按
法定继承处理保留的份额;
5、同一顺序
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子女。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直系晚辈血亲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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