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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对委托物行使拍卖权的应符合哪些条件

时间:2025.01.28 标签: 公司经营 经营管理 阅读:1334人
律师解析:
1、首先取得行纪货物占有权或行使留置权,否则不得拍卖行纪货物;
2、必须给委托人留有履行债务的期限,此期不得少于两个月;
3、拍卖留置物不得弄虚作假、侵害委托人的利益;
4、拍卖行纪货物后,行纪人有权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但超过应得费用和报酬的部分应当返还委托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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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涛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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