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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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什么,拍卖行纪人的权利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一般委托拍卖是行纪合同吗,行纪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相关的法律规定。

委托拍卖并不属于行纪合同,在委托拍卖关系中,拍卖方其实只是媒介,委托人和买受人可以通过拍卖人提供的平台,最终达成物品买卖协议,这跟行纪合同是有很大差别的,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可以直接以委托人的名义跟第三方签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之间的区别在于,居间合同跟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居间合同中,有居间结果时,居间人可以向委托人及相对人收取报酬,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中,只能向委托人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