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
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二)申请
诉讼保全措施,
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
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
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0.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0元。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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