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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

时间:2025.02.20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291人
律师解析: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有仲裁协议的。
7、属于劳动争议的。
8、离婚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9、重复起诉的。
法律依据: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答辩状中写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

(二)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错列被告; 

(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事实根据; 

(四)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者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六)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 

(七)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八)重复起诉; 

(九)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 

(十)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十一)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 

(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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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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