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孟文文律师,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协会会员。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求学期间曾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在实务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同时对司法行政系统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商标法领域的工作,擅长商标的国内外注册及关联业务、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及行政诉讼案件。同时也研究并开拓婚姻家事、公司法、房地产等领域,专注于通过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途径,尤其是民商事领域,尽全力地维护了客户的利益,获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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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们享有多种法定权益,如分红权、优先购买权及知情权等。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按其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年度红利。当公司需增加资本时,股东们还有权优先按照其持股比例进行增资认购。这些权益为股东们提供了参与公司管理和获取收益的机会,保障了他们的投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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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选择退出公司,途径包括股权转让和退股。股东可互相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向非股东转让需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给予30天考虑时间。未回复视为同意,反对者需购买股权,否则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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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可以转让给子女,但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欲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如子女),需获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如30天内未收到反对意见,则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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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后,原股东仍需对其变更前产生的义务和责任负责。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在股份公司中,股东则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新股东自变更之日起对公司负责,原股东则继续承担之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