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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是不是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时间:2025.05.2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阅读:1414人
律师解答:
不存在。
律师解析:
合同成立后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
法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主要有:当事人假意借着订立合同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导致受害人利益受损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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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中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执业于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律师事务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思维严谨,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工作认真负责。成功代理了多起涉及刑事辩护、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人事损害纠纷等案件,办案经验丰富,为当事人成功维权,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长期奋斗在法律实践工作的最前沿,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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