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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定物之债与连带物之债

时间:2025.01.28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76人
律师解析:
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给付为标的的债。
特定之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即已存在或已确定,具有单独特征。
连带物之债是多数之债的一种。
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请求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或承担全部债务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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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给付为标的的债。 特定之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即已存在或已确定,具有单独特征。 连带物之债是多数之债的一种。 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 更多>>
  • 连带之债的特点如下: (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 更多>>
  • 连带之债的主要特点: 1.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 2.债务为同一标的。 只要多数人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份额在债履行前是不确定的,并且也是不能确定的,就成立连带之债。...... 更多>>
樊佳佳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樊佳佳律师,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秉持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尽可能维护当事人一点一滴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擅长业务领域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各类民商案件。提供审核合同、修改合同、拟定合同、婚前婚内各种协议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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