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给付为标的的债。
特定之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即已存在或已确定,具有单独特征。
连带物之债是多数之债的一种。
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
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请求清偿全部
债务的权利或承担全部债务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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