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
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法律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
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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