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李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擅长“经济犯罪”、“公司类犯罪”、“刑民交叉”、“刑行交叉”业务,熟悉企业和公司业务,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也有较为深入的研究,长期受邀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从代理的大量诉讼案件中,归纳总结了企业管理运营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各种法律风险点,协助企业在管理运营中全面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先后办理数百件刑事案件,其承办的多起诉讼案件获得“不批捕”、“不起诉”、“二审改判无罪”等良好辩护结果。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所代理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获得客户的肯定。 李宁律师案前调查深入细致,案件分析准确清晰、法庭辩论缜密犀利,充分保证委托案件高胜诉率。面对强势压力,李宁律师敢辩善辩的风格,原则性灵活性创造性结合的态度,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成功案例(部分)】 成功辩护广东广州某投资集团副总157亿诈骗案; 四川泸州徐某寻衅滋事二审改判无罪案; 孙某非法经营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成功; 长沙某某医疗器械公司专项法律顾问; 山东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徐某非吸案二审发回; 孙某某涉案400多万元诈骗,成功取保后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并最终判处缓刑; 央企总监赵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代理后成功将第一被告变更为第三被告,量刑减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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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当防卫针对人为非法侵犯,紧急避险则涵盖更广泛的危险源,包括人为无法控制的危害。正当防卫是对侵犯者回击,紧急避险是规避损失。 2.紧急避险需明显的主观被迫性,与正当防卫不同。 3.紧急避险无特殊身份要求,而正当防卫人人可为。 4.避险行为保护的权益须超过损害,否则无需保护。 5.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犯者,紧急避险针对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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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多个条件上相似,但在限制程度上有明显差异。正当防卫要求行动不超过必要限度,需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超出则为防卫过当。判断此限度需考虑不法侵害的激烈程度、紧迫性和所涉权益。两者法律后果截然不同,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而防卫过当须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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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中,寻衅滋事罪占据重要地位。行为人若在公共场合故意制造纠纷,导致严重混乱,且行为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符合刑法规定,即构成寻衅滋事罪。此类犯罪可能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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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指的是个人恣意挑衅,无故殴打、骚扰他人,或故意损坏、占用公共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触犯此罪者,依法将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刑事处罚。此罪行严重侵害社会安宁和公民权益,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