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居间合同的性质是双务、有偿、诺成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
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又称为
中介合同或者中介
服务合同。
它具有如下特征:
1.居间人的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至于委托人与第三人是否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
2.居间人所起的是牵线搭桥的作用,即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
签订合同进行斡旋,对合同本身没有实质性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的性质是双务、有偿、诺成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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