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
左杰,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所创始合伙人。左杰律师有14年的司法工作经历,2018年辞职后专职刑辩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承办的刑事案件多取得良好结果,如崔某某诈骗案,当事人羁押700余天后获得存疑不起诉。张某涉恶案件、刘某涉恶案件均成功“摘帽”,其中刘某一案中公安机关认定九起犯罪事实,经过辩护,最终法院仅认定三起犯罪事实。左杰律师团队现有成员四名,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见长,团队秉承“专业、专注、专心”的职业理念,坚持专业精细化辩护的工作风格,主攻刑事案件,近两年团队成员办理的多起案件获得撤案、不起诉、缓刑的裁判结果,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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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是否可自诉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明确指出,诬告陷害罪属于公诉范畴内的犯罪行为。

诬告陷害罪的案件性质事实上,并非如此,诬告陷害乃属公诉性质之案件。关于自诉案件的范畴,具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别:其一是仅在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流露需求后,方能启动诉讼程序,且须经由人民法院批准方可受理的案件;其二是被害人持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其三则是被害人拥有确凿证据,但侦查机关却未予追究的案件。

诬告陷害罪的诉讼性质:公诉还是自诉谎报捲入犯罪并非属于私人起诉的范畴,而属于公开指控的罪行。这种罪行并未被列入自诉案件的范围内,而是属于公权力机关刑事起诉的事件。在众多证据支持足够的情况之下,证明被告人确实存在犯罪行为时,公安机构有权进行深入调查,并有权将相关人员移送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由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方提起刑事诉讼程序。

诬告陷害罪并不属于自诉案件范畴,而是公诉案件。自诉案件主要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充分证据证实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足够证据且经侦查机关调查后未予追责的案件。

诬告陷害行为的诉讼方式属于公诉范畴,由公安部门立案调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由法院审理裁决。诬告陷害与诽谤的区别在于法益、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方式。若捏造犯罪事实但未揭发,而是为毁损他人名誉私下散布,则构成诽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