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
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
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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