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李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擅长“经济犯罪”、“公司类犯罪”、“刑民交叉”、“刑行交叉”业务,熟悉企业和公司业务,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也有较为深入的研究,长期受邀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从代理的大量诉讼案件中,归纳总结了企业管理运营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各种法律风险点,协助企业在管理运营中全面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先后办理数百件刑事案件,其承办的多起诉讼案件获得“不批捕”、“不起诉”、“二审改判无罪”等良好辩护结果。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所代理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获得客户的肯定。 李宁律师案前调查深入细致,案件分析准确清晰、法庭辩论缜密犀利,充分保证委托案件高胜诉率。面对强势压力,李宁律师敢辩善辩的风格,原则性灵活性创造性结合的态度,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成功案例(部分)】 成功辩护广东广州某投资集团副总157亿诈骗案; 四川泸州徐某寻衅滋事二审改判无罪案; 孙某非法经营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成功; 长沙某某医疗器械公司专项法律顾问; 山东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徐某非吸案二审发回; 孙某某涉案400多万元诈骗,成功取保后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并最终判处缓刑; 央企总监赵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代理后成功将第一被告变更为第三被告,量刑减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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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有。在特定情况下,单位也可成为集资诈骗罪的实施者,集资诈骗罪是一种特定的犯罪行为类型,其特点在于行为人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同时利用了欺诈手段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对于单位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情况,相关法律明文规定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对单位施以相应罚金制裁,此外还应针对该单位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参与者进行法律规定的处罚。

在一般的情况下,单位并不被视为适用普通诈骗罪的犯罪主体。然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单位有可能构成为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多种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从而构成单位犯罪。对于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单位,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签订虚假的投资协议等形式,骗取公众投资的行为。集资诈骗不仅自然人可能构成,单位也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此罪时,需要结合个案,全面分析决策过程、资金用途、对投资者欺骗程度等多因素。

根据中国法律,法人单位可以成为集资诈骗罪的主体,但需要满足特定条件。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非法集资,并达到一定金额。单位犯罪的表现形式为高层决策、以单位名义作案,并将非法所得归入单位。判断单位犯罪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意图以及是否实施了欺诈集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集资诈骗罪可以由法人、组织或个人来实施。该罪的主要特征包括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欺骗手段,以及涉及较大数额。当单位参与时,具体的金额标准如下: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1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