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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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用上涨需遵循法定程序:物业公司提交申请,业委会考量后召开业主大会,获半数以上业主同意方可通过。物业费是物业管理者提供服务的报酬,业主应按时支付。拖欠费用可能面临起诉,但物业不得采取极端措施。业主应遵法守规,配合应急处置措施。对违规行为,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可依法要求停止、排除障碍、消除隐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拒不履行者,可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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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机动车道路上盗窃或破坏井盖,危及车辆安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理。2.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公共场所盗窃或破坏井盖,威胁公共安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罪。3.在其他场所盗窃或破坏井盖,明知可能致人伤亡而故意为之,造成伤亡的,将分别按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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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放过原则要求在事故原因未查明、责任人未处理、整改措施未落实、相关人员未受教育前,不得轻易放过。这是事故处理的重要准则,旨在深入调查处理各类安全生产工伤事故,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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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指责他人可能构成诽谤罪,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捏造损害他人声誉的言论,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甚至剥夺政治权利等处罚。刑事自诉案件如诽谤罪,法院审理需遵循规定,确保及时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