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师从刑事诉讼法学泰斗王敏远教授,英语专业八级,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刑事重案法律事务部核心成员,浙江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咨询律师。曾发表数篇法学论文,参与撰写著作《盈的秘密②——有效辩护的53个证据突破》,理论功底深厚。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承办过包括浙江、上海、山东、江苏、江西等全国各地各类案件,其中大量为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部门律师60余名,多人具备公、检、法工作经历,立足精英律师团队,为全国各地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部分主办案件 较大影响力案件 江苏扬州魏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罪一案一审辩护(游戏外挂获利500多万,经有效辩护最终缓刑) 杭州市鲁某抢劫致人死亡案二审辩护(抢劫滴滴车司机致人死亡,一审被判死刑) 杭州市公安局9.3特大制售假冒临时牌照团伙案主犯辩护 杭州市西湖区骆某走私毒品罪辩护(290余克海X因) 杭州市临安焦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X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二审辩护(法X功) 绍兴夏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一审辩护(法定刑3-7年,最终刑2年) 金华永康董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一案一审辩护(检察院建议9-13年,最终定刑8年6个月) 杭州市萧山区“桐庐帮”黑社会(套路贷)一审刑事辩护 杭州市建德涉黑第一案(套路贷,中央督导)一审刑事辩护 杭州市下沙“董家”涉黑案一审刑事辩护 杭州市桐庐红楼集团涉黑案一审刑事辩护 杭州市“米庄”、“云端”、“东融”、“金诚”、“票票喵”等多个P2P平台非法集资案件辩护 检察院不起诉 遂昌县徐某(华侨)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不起诉 杭州市检察院刘某(外籍)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不起诉 萧山区李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不起诉 萧山区石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不起诉 西湖区梅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不起诉 拱墅区卢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不起诉 西湖区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不起诉 公安阶段终止侦查 西湖区廖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一案终止侦查(公安部督办) 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终止侦查(套路贷) 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骆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终止侦查 萧山区雷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终止侦查(无罪释放) 萧山区陈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终止侦查(证据不足) 江干区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终止侦查(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西湖区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终止侦查(医保诈骗类) 西湖区胡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终止侦查(证据不足) 下城区李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终止侦查(无罪释放) 滨江区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终止侦查(证据不足) 湖南娄底吴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终止侦查 西湖区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终止侦查 取保候审 西湖区廖某涉嫌非法运输、买卖枪支弹药罪一案取保候审(重罪取保) 西湖区苏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取保候审(重罪取保) 下城区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取保候审(涉及强X拆,罪名变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下城区余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取保候审(变更罪名为故意伤害罪轻伤情节) 金华永康董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一案取保候审(2亿金额) 义乌陈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集资罪一案取保候审 宁波海关吴某涉嫌走私进口废物罪一案取保候审 江苏丹阳骆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取保候审(案涉信息过亿条) 台州温岭全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取保候审 温州乐清毛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取保候审(电商代运营) 绍兴诸暨郑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取保候审(婚托诈骗) 绍兴诸暨张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取保候审(大宗原油平台类诈骗,涉款200余万) 滨江区金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取保候审 拱墅区吕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取保候审(京东平台诈骗,案涉200余万) 萧山区张某涉嫌赌博罪一案取保候审 西湖区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取保候审(滴滴刷X单诈骗) 余杭区姜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取保候审 法院缓刑 上虞陈某污染环境罪一案缓刑(当地同类犯罪第一例缓刑) 下城区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缓刑(酒托诈骗) 余杭区蔡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逮捕后缓刑 拱墅区景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逮捕后缓刑 下城区牟某涉嫌盗窃罪一案逮捕后缓刑 下城区宁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缓刑 西湖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缓刑 江干区郑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缓刑 海宁市肖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缓刑 诸暨市张某诈骗罪一案缓刑(类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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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及团伙犯罪的非法拘禁案件,其刑事责任通常取决于案情的严重程度,量刑范围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之间。若该行为还包含了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甚至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然而,最终的刑期应根据犯罪事实以及相关的量刑情节,由法院进行公正的判决。

对于团伙形式实施的非法拘禁罪行能否得以缓期执行,其决定性因素涵盖多个层面,其中包括了案情严重程度、罪犯的认错态度以及是否存在犯罪前科等等。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若在诉讼过程中,犯罪分子能够得到充分证明展示出对自身罪过的深刻忏悔之意,并且在日后也一定不会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法院便有权依法宣告对其进行缓期执行。

若触犯非法拘禁罪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惩罚措施。然而,如果在拘禁过程中出现了殴打和侮辱被拘禁者的行为,那么将会被予以更严厉的处罚。至于非法拘禁罪导致他人重伤的情况,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如若致人死亡,则会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惩。

关于团伙实施非法拘禁罪的取保候审问题若涉案团伙涉及非法拘禁行为,且其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则可考虑申请进行取保候审程序。取保候审作为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暂时性非羁押手段,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应予逮捕之人,若其患有严重疾病,亦或是处于妊娠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状况者,又或是所犯之罪行相对轻微的罪犯,均可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团伙作案认定标准对于涉嫌非法拘禁罪的案件,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非法拘禁持续的时间如果已经超越了二十四小时,则应被视为严重犯罪,予以立案侦查;其次,若犯罪嫌疑人有多次或单次非法拘禁他人达三人及以上的情形,也应该被纳入警方的调查范围之内;再者,在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对被拘禁者进行捆绑、殴打、侮辱等暴力行为,同样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此外,如果非法拘禁导致被拘禁者身体残疾、死亡,甚至出现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也将被视为刑事犯罪,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为了追讨债务等民事纠纷而采取非法扣押或拘禁他人的手段,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都应当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并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另外,如果司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明知某人是无辜的,但仍对其实施非法拘禁,那么这种行为也将被视为刑事犯罪,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