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股东出资不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足额补缴出资责任。2、违约赔偿责任。3、股权受限责任。4、对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
一、股权质押融资分为中小企业股权质押,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大股东股权质押。二、股权质押融资比例的标准是由银行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马春霞律师,法学本科,曾供职于法院系统,从事法律工作8年,期间参与了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诉讼案件,参与新三板、 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整合、私募股权投资等领域专项法律服务,从事过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法律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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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份公司中,股东若滥用职权或非法占有公司资产,则失去分红资格,此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须负刑事责任。对于保险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捏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并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将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严惩。这些行为不仅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也破坏市场公平和正义,必须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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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人欲以法律手段追究侵占财产权益者,须备齐紧密相关之案件资料为证。此等资料含物品或文字证据、可信证人证词、受害者叙述、嫌疑人与被告供述、权威鉴定结果及视听电子数据等。侵占罪属自诉案件,须由个人直接向法庭提起诉讼,不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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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存在明显差异。隐名股东是为了避开法律规定或出于其他目的,借用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公司或进行出资,但在相关文件中被列为他人投资主体。显名股东则是在工商登记资料中有记录,但未实际投入资金的股东。显名股东具备公司股东的法定资格,能行使各项权利,而隐名股东则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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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间确实可实施股权质押措施,然而必须遵循公司章程中制定的特定程序规范进行操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仅可转让的股权方能被作为质押标的物交付使用。进行股权质押时,质押权利的设定需依法进行登记,而当质权实现或解除时同样亦须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