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
曹蕾律师,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9年开始律师执业。玉门市青年联合委员会委员,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执行法律服务事务部成员。从业以来,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以精湛、渊博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委托人提供合同、婚姻家庭、侵权等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及刑事诉讼业务,民商事执行案件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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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挪用资金罪,是指在公司、企业等各类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士,利用自身职权之便,私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将资金出借给私人,涉及金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该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进行了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一)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其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具体的犯罪对象则是这些单位内部的资金。

挪用资金罪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等法人单位的员工;第二,在主观方面,犯罪人需要存在故意的心理,并且明知资金的归属,仍然进行挪用;第三,在客观方面,犯罪人利用自己的职权便利,擅自将单位资金挪作私用或借贷他人;第四,该罪侵犯的是单位对资金的合法使用及收益权益。

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员工;行为发生在职务执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表现为擅自将单位资金挪作私用或借贷给他人;需要满足数额较大的条件,若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即构成犯罪。

挪用资金罪主要涉及三个关键因素:一是犯罪主体需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员工;二是犯罪人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单位资金,或擅自借贷给他人;三是挪用资金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规模,不论是否超过三个月未还,甚至超过期限但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均可认定为犯罪事实。

个体工商户如挪用合伙企业资金,满足“数额较大”且未在三个月内偿还,或用于盈利、非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数额大小决定刑期长度,主动归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处罚。是否犯罪需综合考量数额、用途、时间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