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
王同伟,男,山东大学研究生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自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距有丰富扎实的良好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公司法律顾问,公司与并购、银行与金融、证券与资本市场。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经济合同,房产婚姻,交通事故,债权回收,行政诉讼,劳动纠纷,海商海事,金融证劵,证据调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畏权势,刚正不阿,兢兢业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从事律师工作几年来,办理了大量各类诉讼、仲裁案件。主要从事领域:公司与并购、银行与金融、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经济合同,房产婚姻,交通事故,行政诉讼,劳动纠纷,海商海事,金融证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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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体系中,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主要涵盖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为人需具备明确的主观动机及心理状态,这是指其必须知晓自身的举动可能给他人带来肉体上的伤残,但并未预见到或愿意接受这种后果的出现。第二,实际行动上需要真正展开过对于他人身体健康产生危害性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乃中国刑法所规定之犯罪类型,其内涵为行为人蓄意非法侵犯他人人身健康的行为。此种犯罪之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心态,即明确知晓自身的行为将对他人身体健康产生危害,且对此种后果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其次,行为人在客观层面上确实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且最终导致了实际存在的身体伤害结果。

故意伤害罪,简称“伤罪”,系指行为人为满足个人欲望或其他特定目的,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若导致受害者轻伤程度的后果,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量刑。对于此类情形,司法机关通常会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作为宣告刑罚。然而,具体的刑期裁定需要综合考虑诸如犯罪情节、犯罪动机、罪犯的悔罪态度以及对受害者的赔偿等诸多因素。

在适用“故意伤害罪”这一刑法概念时,需要同时满足如下三个基本要件:首先,行为者必须具明确的、积极的谋害他人肢体健全状况的犯罪意图;其次,行凶者实际采取了严重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具体行动,并且使得他人承受了实质性的伤害后果;最后,以上的伤害举动与其造成的身体损伤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联性。倘若案件中涉及到对受害者造成重伤乃至死伤严重程度的情况,那么对于这类加害人的量刑惩罚标准将会更为严厉。

在中国刑法典中,故意伤害罪被诠释为行为人蓄意且非法地对他人人身健康进行侵害的行为。该罪行的构成要素具体如下:首先,有一种必要的心理状态(即“故意”),成立这一概念的前提是行为人明知道他的行为将会导致受害者身体受到伤害,但是仍然怀揣着期待或者放任这样的结果发生的意图。接着,在犯罪事实方面,行为人必须已经实施了对他人身体的实际伤害行为,并且这种行为最终导致了受害者的身体确实受到了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