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证明责任与
举证责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1)作用条件不同。
证明责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而举证责任仅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
(2)法律后果不同。
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负举证责任的
当事人败诉,另一方
胜诉。
(3)主体不同。
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意见都有证明的责任;
而举证责任只能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担(4)可转移性不同。
在同一案件审理中证明责任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如原告提出主张并证明,被告反驳,证明责任就由原告转移到了被告。
举证责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规定好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可来回转移,否则会造成双方都须对真伪不明的案件承担败诉后果的矛盾,也使当事人无法做出预期判断,违背法律稳定性原则。
(5)目的不同。
证明责任是为了查清事实,但总有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法院又不能判双方当事人都败诉,本着公平原则,规定一方承担败诉后果,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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