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否分居,只要没有离婚,一方借债只要勇于共同生活和生产,都需要共同偿还,反之,则不需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
北京市华泰(大连)律师事务所
史晓菲律师,现于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任职专职律师。有专业的团队服务,律所为金普新区劳动仲裁的公益律师,擅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及非诉讼代理。具有法律专业、钻研能力。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历,能够对当事人诉求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准确分析,提供专业意见。能够在涉诉案件接待中,对案件的分析意见和建议更容易被当事人认可和接受,有助于在法治轨道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诚信热心、认真负责、细心细致、优质高效、追求卓越,维护百姓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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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应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共同债务。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非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属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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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欠债,女方是否需还,取决于债务性质。若女方知情且同意,或债务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共同经营,女方需承担还款责任。但如债务是男方个人名义下的非日常开销,女方则无需承担。具体情况需依法律法规和事实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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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个人债务,妻子未知情,是否需共偿?视情况而定。若债务因违法违规,但妻子事后认可;或债务为家庭需求,妻子应共偿。若债务用于共同经营,妻子同样需承担。但若债务超家庭日常需求,且非为家庭利益,妻子无需共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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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丈夫的债务,如为夫妻共有,妻子需共同承担;若是丈夫个人债务,妻子则无需偿还。常见的夫妻共有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确认同意的债务、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虽一方签字但另一方通过沉默表示普遍同意的债务,如与财产共享有关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