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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终止是哪些原因可以

时间:2025.05.05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终止 阅读:1045人
律师解析: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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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委托人或受托人解除合同; 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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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 1、委托事务处理完毕; 2、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 3、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 更多>>
  •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 1、委托事务处理完毕; 2、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 3、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 更多>>
  •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 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等。 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 更多>>
娄建军律师

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娄建军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秉承“客户至上、勤勉尽责”的服务理念,坚持以客户的需求为核心,致力于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擅长就特定法律问题和复杂案件提供专门和深入的法律分析,提供完善的争议解决方案、策略。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各类侵权损害赔偿等。主要业务范围:1、接受委托,进行民事、刑事辩护或代理;2、法律咨询;3、代写法律文书:4、代为诉前调解;5、代为立案;6、代为查询信息。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2号,移动电话及微信号码:18940218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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