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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

时间:2025.05.1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013人
律师解析: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见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担任见证人的证据
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4、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5、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6、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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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林林律师

山东君讼律师事务所

刘律师——专职执业律师, 擅长代理: 审查起草各类合同,代写离婚协议、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反诉状、申请执行等法律文书,代为网上立案 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代为办理取保候审等】 民事案件【离婚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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