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
顾梓尧律师,现于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担任多家国企、央企等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曾办理过上亿标的案件,擅长的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追债和保理综合法律实务、民商事综合法律实务、劳动法律顾问及劳动争议、行政综合法律实务、婚姻家事及继承实务等。顾梓尧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坚持严谨、求证、务实、高效的工作原则,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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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之本质特性在于其深蕴缔约双方意志、体现为双方当事人间之法律行为、实为准民事行为、更直指民事法律事实领域等等。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契约订立程序亦有着明确之法规规制,即要求各方当事人应当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自愿协商,以达成最终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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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使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则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行为人为实施该行为之主体应具备实质性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内心的意思表达应当是真诚且自由地,而非受到外界任何压力或诱导之下作出的;此种行为不应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规范要求,也不能与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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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无效导致的经济损失应由有过失的一方负责承担。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后,受损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并且此种赔偿标准需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判断合同无效系由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失误引起,则应当由该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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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委托书乃当事人依循法定程序而制定,则无需进行公证手续。然而,公证乃是对文件之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一种确认行为。尽管如此,只要文件系由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即便未经公证,亦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