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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协议哪些情况下无效

时间:2026.03.13 标签: 公司经营 经营管理 阅读:1000人
律师解析:
股份转让协议下列情况下无效:
1、股份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恶意串通,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股份转让事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没有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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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江律师

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

周江,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南昌大学法学博士(在读)。 【主要社会职务】: 上饶市政协委员 上饶市律协副监事长 上饶市特邀法治政府督查员 上饶市检察院特邀听证员 上饶市民营企业家协会常务副会长 上饶市新生代企业家联合会副会长 上饶市民革企业家联谊会副会长 【专业领域】 1、 企业法律顾问:劳动用工风险管理,股权架构设计,收购并购,重大项目尽职调查,知识产权风险防范; 2、 民商事诉讼:货款、工程款、劳务费、劳动争议、婚姻家事、遗嘱继承、房产纠纷; 3、 刑事辩护:虚开发票、销售假冒商品、贩卖运输毒品、诈骗、盗窃、帮信、职务类犯罪等。 ? 团队专注经济类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成立至今已累计为超过3000位的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过专业法律服务,止损金额高达数十亿之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单位100+家,每年服务案件客户超过600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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