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
李小琴律师,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西藏圣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任职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律师。2018年4月加入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公司法务风险防控 【案情案列】 诉讼代理业务:佘某某案件,检察院以诈骗罪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两项罪名起诉,最终在本律师的辩护下,法院以两项罪名不成立,判决佘某某无罪;藏族小伙尼某某,检察院以抢劫罪(室内抢劫)起诉,在辩护人的努力辩护,最终判决有期徒刑2年;何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终何某某判决有期徒刑2年;被告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夏某某体内运输300克毒品,最终夏某某被判决有期徒刑7年;被告高某某涉嫌盗窃罪,判决缓刑…… 先后为以下单位提供专项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统计局 拉萨市公安消防支队 西藏那曲政府 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农商银行 四川华工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工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 【办案理念】 人的生命及自由最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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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及其成立既遂的判定标准:这种犯罪行为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以及中转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对于该种犯罪行为是否已经构成既遂,其判定标准主要是看在上述各种行为中是否有任何一项行为已经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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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的具体行为包括因生产过程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政府部门依法要求停工停产,停止使用特定的设备、设施和场所;以及故意关闭或者破坏与生产安全息息相关的监控、报警、救援设备、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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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许可向公众集资,通常伴有高息诱惑,扰乱金融秩序。而债转股则是银行将债权转为对企业的股权,旨在优化企业资本结构,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两者法律性质迥异,前者违法,后者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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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司法解释,明确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宣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目的,无事生非、制造矛盾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但受害者故意挑衅或激化矛盾时,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