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从业以来一直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法学理论扎实,司法实践丰富,曾办理多起侦查阶段撤案、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审判阶段缓刑、改判的案例。代表案例:苏州某气体公司销售假药案(二审改判免于刑事处罚)、某国企高管职务侵占案(涉案金额1000余万判缓刑)、某市高新区企业合同诈骗案(重罪辩轻罪判缓刑)、松江区某团伙侵犯注册商标案、浦东新区某团伙出售出入境证件案(不起诉处理)、知名大学学生传播淫秽物品案(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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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律条款中无加重刑罚的情形,故不能对被告人加重处罚。其已服完有期徒刑且距今逾九年,不符合累犯定义,不能从重处罚。若刑后不足五年再犯,则构成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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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是两种独立的刑罚。仅因有期徒刑的判决,不会剥夺政治权利。只有在判处罚金的同时,才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种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面临政治权利被剥夺的后果。因此,两者的适用条件和性质存在明显区别,不能简单地将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等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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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不是有期徒刑,它是对特定刑罚的暂时性延迟执行,针对已确认犯罪但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人,先定罪后暂缓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则是剥夺犯罪者人身自由,实施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缓刑者需遵守法律、汇报活动、遵守会客规定,迁居需事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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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实际上是在执行四年有期徒刑的同时附加一年缓刑考验。若考验期间未违法,则三年有期徒刑可停滞,免除实际执行。因此,是否实际坐牢取决于考验期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