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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

时间:2025.02.1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973人
律师解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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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丽双律师

福建众益(涵江)律师事务所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郭丽双律师具备女律师特有细心和谨慎,法学功底扎实,性格沉稳坚毅,办案经验丰富,注重个案质量,思维敏捷清晰。责任心强,能够及时跟进案件,以尽职尽责的精神回报每个当事人的信任,善于从全局出发,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加工作以来,办理了大量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参与办理涉案金额数百万纠纷案件,成功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并长期为多家政府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获得当事人和单位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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