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刘蔓萍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曾任职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法学讲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处理过数百起民商事经济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在医疗损害赔偿和劳动争议、公司法务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能给出极为专业中肯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获得了众多当事人一致良好的口碑与赞誉。 同时刘律师热心公益参与了中国创业者维权服务热线,还担任第四届东城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及"北京市青年阳光成长计划律师"成员,义务为创业者提供咨询和维权指导。 成功案例: 陈某某诉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超级细菌感染致死案) 王某等103名员工诉合肥铁路分局案 张某等16名员工诉民生银行案 刘某等3名员工诉北京鲍鱼先生餐饮有限公司案等劳动争议案 中铁十五局西北公司原董事长石某某受贿案二审经辩护最终无罪释放 杨某诉深圳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权异议案 杨某等四人诉摩托罗拉北京公司劳动争议案 陈某和中国人民xxxx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杨某某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万某某非法拘禁案 孟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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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场工作人员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取决于具体情况。如符合开设赌场罪的从犯情形,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和相应刑法惩罚,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及罚金。认定为从犯需满足条件:知道所在场所为赌场,有提供帮助的主观故意,且工作内容与开设赌场紧密相关,如收银员、服务员和保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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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本身不能构成盗窃罪主体,但单位成员盗窃归单位所有的财物且情节严重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盗窃罪。轻微盗窃和亲属间盗窃需视情况而定,前者可能仅受行政处罚,后者需与社会盗窃区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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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盗窃造成的经济损失,当事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我国法律规定,当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人格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若行为违反社会公德,恶意侵害他人人格利益,受害者也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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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助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若涉及多名受害者,其所得报酬将累计计算。一旦累计金额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行为人便可被定罪并受到严厉处罚。这种规定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有效打击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保护了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切勿参与任何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免自身利益受损并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