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孙伟伟律师,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专注于刑事业务领域,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孙律师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刑事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与刑事合规等多个维度。 作为刑事领域的专家,孙律师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其中包括多起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高级别领导**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案情错综复杂的疑难案件。凭借出色的辩护策略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孙律师在多起案件中取得了不起诉、缓刑、罪轻及二审改判等良好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孙律师现任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区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及律师代表,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业务交流,推动刑事法律实务的发展。同时,他还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为企业提供刑事合规风险审查、内部反腐败机制构建、合规培训等专项服务,助力企业防范刑事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孙伟伟律师以“专业、尽责、务实”为执业理念,善于从复杂案情中提炼关键焦点,精准制定辩护方案和应对策略,其卓越的业务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深受客户信任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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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的正式员工吗在我们探讨的职务侵占罪中,其主体并不必然仅限于公司职员,犯罪者的身份还包括公司的领导层乃至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只要他们能够借助职务之便,将本应属于公司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判定犯下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雇员,他们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非单位内部人员或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财产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该罪名适用于那些与单位有雇佣关系的内部人员。

职务侵占罪不仅限于单位雇员,还涉及受单位聘用或委托管理、接触单位财产的人员。无论是承包商人、执行任务的代理人,还是零工短工,只要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并符合犯罪要件,都可能构成此罪。因此,法律对此罪的认定范围相对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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