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刘蔓萍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曾任职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法学讲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处理过数百起民商事经济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在医疗损害赔偿和劳动争议、公司法务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能给出极为专业中肯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获得了众多当事人一致良好的口碑与赞誉。 同时刘律师热心公益参与了中国创业者维权服务热线,还担任第四届东城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及"北京市青年阳光成长计划律师"成员,义务为创业者提供咨询和维权指导。 成功案例: 陈某某诉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超级细菌感染致死案) 王某等103名员工诉合肥铁路分局案 张某等16名员工诉民生银行案 刘某等3名员工诉北京鲍鱼先生餐饮有限公司案等劳动争议案 中铁十五局西北公司原董事长石某某受贿案二审经辩护最终无罪释放 杨某诉深圳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权异议案 杨某等四人诉摩托罗拉北京公司劳动争议案 陈某和中国人民xxxx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杨某某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万某某非法拘禁案 孟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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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中“明知”判定标准:行为人提供技术支持或援助给他人犯罪活动,若有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继续、未按职责行动、交易异常、提供专用程序/工具/技术协助、逃避监管/调查手段、为他人逃避监管/调查提供技术协助或其他证明明知情况,则视为明知。但有相反证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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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资金账户供他人使用。2.将财产非法转变为现金、金融票据及有价证券。3.利用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手段进行违法交易。4.实施跨国境资产转移。5.采取其他手段,掩盖与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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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指未经许可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产且不愿归还,或对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并拒绝交出的行为。其本质在于非法将他人或无人占有的财产转为个人所有。侵占罪成立不在于破坏他人占有,而是在合法或无主物占有的前提下,非法转为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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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需满足: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有非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客体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及他人人身权利;客观上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受害人交付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均可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