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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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全款购置的房产,登记结婚后加另一方名字,通常被视为共有财产。但如果购置在婚前,即为个人财产。婚后一方主动将房产权利变更加对方名,视为赠与,转为夫妻共有。

在处理离婚问题时,房地产的处置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父母在子女婚前购房或支付部分房款,且明确表示仅赠与子女,则该房产或款项属子女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若父母明确表示购房或付款是为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则该房产或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公平分割。对于婚后父母购房或付款,除非明确表示仅赠与一方,否则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分割。

夫妻离婚时,共有房产的分配应通过双方协商,考虑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财产状况、子女权益等原则判决。同时,保障夫妻在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

在处理离婚问题时,房地产的处置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父母在子女婚前购房或支付部分房款,且明确表示仅赠与子女,则该房产或款项属子女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若父母明确表示购房或付款是为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则该房产或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公平分割。对于婚后父母购房或付款,除非明确表示仅赠与一方,否则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分割。

结婚后,若父母赠予财产且未明确说明归属,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房产,若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并登记在某一子女名下,则按出资比例分享所有权,除非另有协议。 若房产由单一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名下,原则上视为父母私人财产,不涉及夫妻共有权。 请注意,具体情况还需结合相关法律和具体证据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