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召开股东会有以下程序性规定:
1.召集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
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通知程序: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决议程序: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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