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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的免除的特点

时间:2025.01.1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25人
律师解析: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债权人免除债务具有以下特征:
1、免除是无因行为。
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
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对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
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
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
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
4、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
作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5、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
6、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免除债务的全部。
7、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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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涛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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