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原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的案件有: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注销
城镇户口的人提起的诉讼;
非军人对非文职的军人提起的
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没有
经常居住地的,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追索
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10、11、12、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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