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临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既是贯彻落实《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又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同时也是推进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改革所迈出的关键的一步。强制性条文的正确实施,对促进房屋建筑活动健康发展,
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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