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开庭。
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通知与告知相关人员。
审判长宣布开庭以及相关事项,告知
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
诉讼权利。
(二)法庭调查。
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1.
公诉人宣读
起诉书。
2.被告人、
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
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4.出示、核实
证据。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5.调取
新证据。
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三)法庭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五)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六)宣判。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
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和被告人的
近亲属。
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
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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