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2、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韩如涛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图网特邀律师。现执业于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曾工作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法制科,负责处理了大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类案件。后执业于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主办处理房地产批量诉讼案件600余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0余件,并协办过大量劳动仲裁、离婚家事案件。独立承接数个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包括上市公司、股份公司及有限公司,负责处理企业股权梳理、并购、日常咨询、劳动人事争议、合同审核等工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保障公司依法经营和法律规避法律风险,有相当的公司法律事务背景。 作为青年律师,深刻认识到办案需要更加认真、严谨、细致,也是青年律师的核心竞争力,每一个小案件对当事人来说都可能是影响一生的大案子,工作以来的经验和工作态度得到了很多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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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总包方与分包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事故损失由过失方按程度赔偿,无法确定则均摊。总包方需遵守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方则对总包方负责。分包工程质量问题由双方共同承担,分包商需接受总包方的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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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之后,若发包方未能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且在承包方多次催促并给予适当期间后仍未能支付相应款项的情况下,承包方可依据相关规定,与其协商进行该工程项目的折现或申请由人民法院主导对此工程进行拍卖处理,同时承包方有权对工程折现或拍卖所得的全部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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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方是负责工程筹备、监管和支付款项的单位,而承包方则是具体施工的建筑公司。承包方需按时开工、保证质量,并在未收到款项时有权维护自身权益。发包方则需准备前期工作、提供材料、定期检查工程并支付款项。双方各有其职能,共同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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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法》规定,承包方不得将全部工程转包或肢解后以分项包干形式转包。但总承包方可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需经建设方同意,且仅在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施工总承包模式下,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完成,禁止转包。